現行刑法對詆譭商業信譽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詆譭商業信譽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詆譭商業信譽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詆譭商業信譽立案規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四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

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詆譭商譽行爲的界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不正當競爭中的詆譭他人商譽行爲都是對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侵害,具體表現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其一,行爲主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爲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從事市場交易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費者;而不正當競爭中的詆譭商譽的行爲主體限於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詆譭商譽行爲的主體較爲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第3款對經營者解釋爲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詆譭商譽行爲的主體是參與市場競爭、從事相關市場交易活動的行爲人,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體相比較而言更爲寬泛,不僅包括經營者還包括出於其他目的的非市場競爭的行爲主體。

其二,主觀方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行爲人是出於故意,其目的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多樣,既可以是打擊競爭對手實力,也可以是報復泄憤、貪圖利益等。詆譭商譽行爲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行爲人一般是出於競爭的動機。

其三,行爲性質與法律後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侵害的犯罪行爲,要求行爲必須給他人帶來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行爲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詆譭商譽行爲屬於經濟違法行爲,只要一經實施,即構成違法,行爲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對於犯罪分子詆譭商業信譽的行爲,是屬於嚴重侵犯了有關單位或者部門信譽的行爲,相關情況是可以基於實際的惡劣情節,以及造成的信譽損毀情況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在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前提下進行訴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