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後一定有回執單嗎

是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羣衆,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繫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該制度規定:羣衆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併發給報警回執。對屬於權限範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週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於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並向羣衆解釋清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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