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調查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一、立案調查立案偵查

立案調查立案偵查有什麼區別?

第一個是立案前準備立案,第二個是已經立案繼續偵查。立案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並正式啓動調查程序,立案審查則是法院對於上訴案件的審覈而立案偵查則是指的刑事案件偵破工作,這是三個不同的處理違法行政行爲。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二、立案偵查須具備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3、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7)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

立案偵查和調查雖然僅僅一字之差,但是卻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在時間上就不同,立案調查發生在還未立案之前,而立案偵查是發生在立案之後的,所以存在本質的區別,但是二者又很容易混淆,所以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