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什麼標準暴力取證罪才能立案

一、達到什麼標準暴力取證罪才能立案

達到什麼標準暴力取證罪才能立案

司法機關在獲取證據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獲取證據,不能非法獲取證據,對證人或者其他人造成人身損害,如果採取暴力方式獲取證據的,涉嫌暴力取證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暴力取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二、故意傷害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爲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爲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爲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爲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爲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於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分子如果因暴力取證罪被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並且犯罪分子在監獄的執行期間裏,能夠認真遵守監規,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則可以依法減刑。如果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則應當依法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