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非法凍結財產罪怎麼判罰?

一、處置非法凍結財產罪怎麼判罰?

處置非法凍結財產罪怎麼判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爲。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的行爲是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爲具有以下四種情形:

(1)隱藏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轉移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4)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二、本罪侵犯的客體

根據最新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將作爲執行對象的財產貼上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擅自處理和移動。查封的目的在於促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實現申請人的權利。查封的財產,可以由義務人自行保管。

扣押也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運到一定的場所,不準被執行人對該財產使用和處分。扣押的財產一般是便於移動的物品。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應妥善保管所扣押的財產,也可以交由有關單位或個人保管。

凍結主要是針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而採取的一項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提取和轉移的強制措施。凍結的目的,在於確保執行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的實現,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執行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在涉及到經濟財產案件的判罰時,一般需要由司法機關首先對財產進行凍結,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涉及到查封的財產,應當按照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嚴禁私自將查封財產進行拍賣造成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