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受害人不報案案件能成立嗎?

一、受害人不報案案件能成立嗎?

非法集資受害人不報案案件能成立嗎?

非法集資受害人不報案案件不能成立,對於不報案受害人只能與集資人協商還款。

不報案公安機關就不受理,自然也就不會立案。公安機關處理相關的案件,必須要收到相應的線索之後才能夠進行處理。

二、集資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1、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

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非法集資的主要危害一是擾亂了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非法集資活動以高回報爲誘餌,以騙取資金爲目的,破壞了金融秩序,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2、嚴重損害羣衆利益,影響社會穩定

非法集資有很強的欺騙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騙取羣衆資金後,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多數是下崗工人、離退休人員)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羣體事件,甚至危害社會穩定。

3、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非法集資活動往往以“響應國家林業政策”、“支援生態環境保護”等爲名,行違法犯罪之實,既影響了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又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對於非法集資受害人不報案公安機關會不會調查立案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不會立案的,因爲自訴案件的規定就是如果在案件發生了之後受害人不報案的話公安機關或者相應的部門是沒有義務進行調查的,所以說我們如果發生了非法集資的事情應該第一時間報案。

我們國家集資類型的詐騙案件,如果受害者存在着損失的話,是需要積極的向有關部門提供相應的線索,只有這樣的話,公安機關纔會對曾定案偵查,並且追討相關的贓款,否則對受害者來說就沒有辦法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