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買強賣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強買強賣《刑法》中叫做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如下:
(一)造成被害人輕微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強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強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的;
(五)強迫他人購買僞劣商品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二十八條

強買強賣罪立案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