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1、行爲人有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統計法行爲的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爲;

2、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的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

3、表現方式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本單位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爲一般表現爲:

(1)公然進行人身傷害。表現在授意、指使毆打統計人員。

(2)濫用職權,侵犯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表現在調離崗位、扣發工資、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達到打擊報復之非法目的。表現在借改革、“優化組合”之名排除異己。

(4)利用羣衆對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動羣衆圍攻或孤立統計人員。

上述種種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惡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

(1)打擊報復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損害的。

(2)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

(3)打擊報復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打擊報復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統計人員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統計人員應包括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各部門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還包括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的統計機構中的統計人員、統計負責人。非上述統計人員,不能成爲打擊報告統計人員罪的侵犯對象。

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犯罪屬於身份犯。構成本罪要求行爲人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其次,上述人員必須是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人員實施了打擊報復行爲;再次,打擊報復統計人員,情節惡劣。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爲人具有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爲的會計人員或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其中一種行爲就構成本罪,具有兩種行爲的也只構成本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