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律師解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立案標準是: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於行爲犯,只有行爲人有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等行爲,即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訴
行爲人有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