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野生動物立案標準

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一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1只以上或者國家二級保護陸生野生動物3只以上的;非法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產品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1500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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