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期限

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但是實際中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機關行使立案偵查,只有少部分案子是有檢察院立案偵查,那麼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久?本站小編在下文爲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期限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期限

1、立案偵查嚴格來說沒有時限,

一般所說的偵查時限是指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時限

2、採取取保候審時:通常情況下是從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後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

3、採取監視居住時:通常情況下是從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第二天開始這一年時間內結案或者一年的時限到後必須解除(此時也可以接續偵查但不得繼續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直至出現需要拘留、逮捕條件)。

4、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時:檢察院3天內作出決定是否報捕(可以延長4天),送上一級檢察院偵監部門審查,偵監部門的審查期限是7天,這一共10-14天時間就是檢察機關拘留嫌疑人的時限。

5、採取逮捕強制措施後:一般期限是2個月,自執行逮捕的次日起計算(司法實踐通常做法,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79條,也有的院從當日計算,依據的是1981年兩高和公安部《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但現在逮捕決定權上提一級,此次延長還沒有明確的操作規定);四類重大複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對於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此外《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對於某些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因此,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一般爲2個月,最多可延長至7個月。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

6、移送起訴後:公訴部門審查期限是1個月,可以延長到1個半月。在此期間,可以退回補充偵查2次,每次1個月。(但說實話,我到現在都沒搞懂在此階段的羈押時間是怎麼算的,似乎移送後無論是審查時間還是補偵時間,都不佔用偵查部門的逮捕羈押時間,每次我移送過去後,也沒見他們辦理什麼強制措施手續,法條上也找不到明確的說法)。

7、移送法院後,法院的審限是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個月(最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之一,可以再延長1個月),簡易程序審限爲二十日(此時也沒見法院辦什麼強制措施的手續,嫌疑人仍處於羈押狀態)。法律規定的四種“特定情形”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第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第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第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延期審理期限是1個月,另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最多可以是兩次,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完。

8、當庭審中發現證據不足、漏訴事實、起訴罪名不準確等情況時,公訴機關(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而撤回起訴由於沒有具體法律規定,往往不受一個月限制。

檢察院立案的期限沒有什麼明確的規定,但對偵查階段有着較爲詳細的規定,所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一定要注意時間的把控,因爲偵查時間過長,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來說不公平。所以小編建議有疑問請登入本站平臺諮詢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