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沒有立案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對報案人的報案,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而不予立案的,應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要求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爲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抄送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報警沒有立案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