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有犯罪事實;
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的事實條件——有犯罪事實。有犯罪事實,是指根據已有的材料能夠說明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爲,包括預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條件——依照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所存在的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立案材料屬於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立案材料屬於下列6種情況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應立案: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