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收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