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由誰買單?

 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刑事賠償由誰買單?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爲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爲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刑訊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爲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爲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爲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採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採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爲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爲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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