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應採用何種方式?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爲主,以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其他方式爲輔。
《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金錢作爲一般等價物,採用其作爲賠償方式便捷易行。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的賠償方式只有在必要和可能的時候採用。所謂“必要”是指損害不可用其他物代替,如損害的是特定物,無法用其他物來替代等;所謂“可能”是指原物存在,有可能歸還,如果原物已經滅失或毀壞以至於性能基本喪失,則根本不可能恢復原狀或返還。
二、國家賠償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賠償範圍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爲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僞供述,或者僞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爲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爲致使損
綜上所述,刑事賠償的方法主要是以現金賠償的,比如侵犯到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進行賠償,現在國家規定的國家賠償的日賠償標準是315.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