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司法解解二內容有哪些?

一、國家賠償法司法解解二

國家賠償法司法解解二內容有哪些?

根據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結合國家賠償工作實際,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下簡稱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爲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爲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認爲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賠償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

第五條 賠償請求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代理人。律師、提出申請的公民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賠償委員會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爲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可以委託本機關工作人員一至二人作爲代理人。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委託他人代理,應當向賠償委員會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代理人代爲承認、放棄、變更賠償請求,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在國家賠償司法解釋二當中要求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