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立案書內容有哪些?

一、刑事賠償立案書內容有哪些?

刑事賠償立案書內容有哪些?

刑事賠償立案書內容有包括是否決定對刑事賠償類型案件作出立案的,除此之外還包括的內容有其中涉及到的法律依據條文。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況如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託代理人姓名、住址)

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名稱、所在地、法人代表姓名)。

賠償請求人……(姓名、名稱)因……(申請賠償案由),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名稱)……(申請賠償的具體要求)。

(事實與理由:……)。

此 致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

附:有關法律文書及證明材料

賠償請求人(簽名或單章)

××××年××月××日

二、國家賠償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國家賠償法》第一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遞交賠償申請書一式四份。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填寫《申請賠償登記表》,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條 賠償請求人向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應當提供以下法律文書和證明材料:

(一)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書;

(二)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書,但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應當提供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在賠償申請所涉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書;

(五)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爲侵犯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六)證明賠償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經審查認爲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認爲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賠償申請的時間應當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可以是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所存在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公民的利益情況。但是首先是需要提出國家賠償的,然後由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審覈,決定是否進行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