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會見律師的手續有哪些?

一、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會見律師的流程有哪些?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會見律師的手續有哪些?

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1.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爲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2.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3.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4. 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准的文書。

5. 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6.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7.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9.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透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嫌疑人在被羈押階段的律師會見手續

1、事務所的《會見申請表》;

2、填好申請表,首先讓主辦民警簽字,然後讓案件所在部門的主管簽字,縣級公安局的一般是大隊長簽字;

3、然後到公安局法制科審批,出具《安排會見通知書》;

4、規定之日到看守所會見,在視窗出具《安排會見通知書》、《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兩名律師及《律師執業證》、《委託書》。

二、嫌疑人在檢察院起訴階段的律師會見手續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需要以下手續:

1、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

2、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

3、《委託書》;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三、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的律師會見手續

1、檢察院的《起訴書》或《刑事判決書》

2、兩名律師以及《律師執業證》;

3、《委託書》;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法院階段只要具備以上手續,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律師法》規定的會見手續和司法實務中的會見手續有所不同,希望以後隨着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律師執業環境能有所改善。

在押嫌疑人想要會見律師是可以的,律師需要帶上自己的執照證書以及相關證明,如果有同行的律師他們還需要經過公安部門的審批。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起碼有一個是執業律師,就算其他不是,那麼也必須要有跟這位律師同一機關印發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