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管轄移送法條中是怎樣規定的移送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管轄移送法條中是怎樣規定的移送條件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管轄移送法條中是怎樣規定的移送條件是什麼?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

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爲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專門管轄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一)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祕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案件等。

人民法院在向同級人民法院移送時,移送的是案件,而非案件的管轄權,因爲移送的人民法院也是沒有管轄權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接收案件以後,發現本院對於案件也是沒有管轄權的,不得再次進行移送,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法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