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漏稅刑事責任有哪些?

我們知道納稅是我們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於偷稅納稅的行爲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儘管國家加大了對偷稅納稅的處罰標準,但是這樣的犯罪行爲依然屢見不鮮,這可以歸咎於人們人們對於法律知識的不瞭解。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逃稅漏稅刑事責任有哪些?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逃稅漏稅刑事責任有哪些?

一、偷稅漏稅會計的刑事責任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爲,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違反國家稅收徵管的法律、法規,採取僞造、隱瞞、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或者不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仍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已扣、已收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爲。

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義務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稅收徵管制度,侵害國家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偷稅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採取欺騙、隱瞞等各種手段不繳或少繳納稅或已扣、已收稅款。具體而言,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爲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1)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含發票)

(2)在帳簿中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所謂“多列支出”指行爲人在帳簿上記入超過實際支出的款額:“不列或少列收入”,是行爲人將所得收入不入帳簿或只將少量收入記入帳簿。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指行爲人出於偷稅的目的,在法定或依法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之後,有申報的可能而經稅務機關通知卻拒不申報的行爲。“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繳納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4)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報送虛假的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報表或者其他納稅申報材料,如提供虛假申請、編造減稅、免稅、抵稅、先徵收後退還稅款等虛假資料等。

(5)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且騙取的稅款未超過所繳納稅款的行爲。

第二: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的處罰又偷稅的行爲,依最新司法解釋,二年內因偷稅而被稅務機關處罰二次後又偷稅且偷稅額達法定數額的單位、個人構成偷稅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是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

(四)主觀要件

偷稅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刑法雖沒有規定要求特定目的,但從其對客觀行爲的表述及偷稅罪的性質來看,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出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已扣已收稅款的目的。過失行爲導致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不成立本罪。

滿足偷稅納稅構成要件的,是會受到逃稅漏稅刑事責任的處罰的。從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逃稅漏稅的行爲是侵害國家財產的行爲,需要納稅人存在故意不納稅的心理,並將其付諸實際纔會受到懲罰。受到懲罰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組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