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意味着什麼?

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意味着什麼?

一、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意味着什麼?

補充偵查,在提起公訴階段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對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補充進行有關專門調查等工作的一項訴訟活動。補充偵查的目的在於查清有關事實和證據,以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審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補充偵查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進行。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了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製作《退回補充偵查決定書》,寫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補充查明的具體事項及要求。

另一種是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這種方式一般適用於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有違法情況,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上與公安機關有較大分歧或者已經退查過但仍未查清的案件。

二、司法解釋

自偵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將案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中,對各種證據有疑問的都要進行重新收集或鑑定。比如人民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或依照當事人的請求,應當自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進行醫學鑑定,必要時可以聘請醫學機構或專門鑑定機構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參加。人民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應當要求辦案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應當重新收集和製作,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可以進行鑑定。

對證人證言有疑問的,也應當重新進行詢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這一規定是爲了防止拖延結案時間,避免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久押不決的情況,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督促偵查機關的偵查工作。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如果在主要事實或證據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偵查機關就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如果只是在個別情節上補充了有關材料,可以書面意見的形式移送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應當撤銷案件的,應將決定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檢察院行使司法職能的體現,根據司法職能需要,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交的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和犯罪證據需要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進行起訴,但如果發生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以支撐案件起訴的,則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