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審限有多長時間?

一、審查起訴審限有多長時間?

審查起訴審限有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2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的審限,對於我們提高辦案效率,防止超期羈押具有重大意義。但在理論上,如果一個基層檢察院如果退補兩次再上報上級檢察院,那麼留給上級檢察院的審限就只有1.5月,而上報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難、社會影響比較大的案件,需耗費的精力和時間也相對較多。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起訴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是法律設定的起訴條件之一,解決的是行政起訴能否進入司法實體審查的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審查起訴是對公安機關的相關案件調查線索的進一步整理和確認,如果公安機關調查的案件不足以在法院上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相關的判刑,那麼法院將不會透過審查起訴。只有當公安機關蒐集的案件資訊和證據充足,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罪名的話,纔會被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