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刑訴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我國刑訴法中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取保候審。一般針對那種被採取刑事拘留等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適用取保候審,同時刑訴法中對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也是進行了要求的,那究竟刑訴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刑訴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纔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嫌疑人、被告人要想獲得取保候審,自然是要先滿足刑訴法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才行,不然都不具有可取保的資格,自然也就沒有機會被取保。而在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過程中,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具體分爲了財產保和人身保,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