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複覈鑑定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關於複覈鑑定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關於複覈鑑定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檢查。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鑑定機構,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爲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人民檢察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複覈鑑定,是指爲避免鑑定結果發生差錯而再做一次複查審覈鑑定的措施。如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或是提請補充鑑定後,鑑定人仍堅持己見,偵査人員或審判人員認爲有必要再鑑定;以及鑑定人之間意見分歧或不能做出明確鑑定結論時,都可進行復核鑑定。複覈鑑定是在原鑑定的基礎上進行的,一般由高一級鑑定單位或技術水平較高的鑑定人員擔任。對複覈鑑定的結果,仍需加以全面評斷。

二、複覈鑑定具有以下特點:

(1)複覈鑑定主體特殊。複覈鑑定專指由國家級、省級司法 鑑定委員會內設的各專業專家委員會進行的鑑定;

(2)複覈鑑定的性質是複覈鑑定,原則上不接受初次鑑定,但由於受到技術、人員等客觀條件的限制難以得出鑑 定結論時,可由國家級或省級鑑定委員會直接受理。複覈鑑定是開放式的爲公衆服務的,既爲司法機關、其他裁判機關、國家證明機關服務,也爲當事人及其他利害 關係人服務;

(3)複覈鑑定是一次獨立鑑定,不受以前鑑定結論的影響,應出具獨立的鑑定結論;

(4)複覈鑑定是共同鑑定。在司法鑑定委員會主持下,彙集省 內或全國著名專家,共同完成疑難、複雜、重大的鑑定工作,從理論上,更具有可靠性;

(5)複覈鑑定實行集體負責制,由司法鑑定委員會對外負責。

複覈鑑定是由其它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接由其它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再次鑑定委託而組織進行的鑑定.一受再次鑑定委託而組織進行的鑑定.一般情況下般情況下,複覈鑑定人任職資格不得低複覈鑑定人任職資格不得低於原司法鑑定人.於原司法鑑定人.

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刑事案件當中的司法鑑定一般都是以第二次鑑定的結論爲最終的結果的。事實上,如果不是有絕對的證據能夠推翻第一次司法鑑定的結果,司法鑑定不會到了複覈鑑定的這一地步的。但也不能排除司法鑑定人因個人的因素違規去修改鑑定結論,所以,複覈鑑定也是很重要的一個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