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改判的情形都有哪些?

二審改判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審法院在對刑事案件作出了判決之後,如果在規定時間內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的話,則此時判決就會生效。當然,很多時候被告一方都是會提起上訴的,而二審的結果就有可能改判。那通常在哪些情況下才會出現二審改判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二審改判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也就是說改判的情況有兩種: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

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原判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依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二是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作出判決,改變原審判決。這裏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對事實的認定是不真實的,是以虛假的或者僞造的證據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認定事實不清,是指沒有足夠的證據,沒有把案件事實查清就作了判決。

二、二審改判的含義

民事二審改判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權威性的判定依法進行的改變的結案程序和方法。

下級法院大多數情況下是指基層法院,在我國法院結構中,依法改判僅是針對最高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和專門法院的一審判決而言的。並且本文所稱的二審改判也只是沿用通說概念,本不意味着其是真正意義上的改判,而是續判,其改判的案件並非真正意義上的錯案,這主要因爲二審改判的是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在二審中心主義中,一審法院判決是否正確,是以二審法院的認識和判斷爲最後的依據的。但是我們應看到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如果沒有上訴審,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於15日後就會成爲生效判決。這也就是說一審判決生效後的變更就更難了。

現實中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件,二審改判的情形不同。而在訴訟過程中,要是不清楚該如何處理的話,建議最好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這樣可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