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方式有哪些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方式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方式有哪些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3、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爲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4、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爲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複驗、複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檢察院自己進行。 檢察院對鑑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進行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檢察院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存在疑問的,可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勘驗、檢查筆錄獲取、製作的有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詢問提供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人員並製作筆錄,對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進行技術鑑定。 特別關注:檢察院認爲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需要進行醫學鑑定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由檢察院進行或者由檢察院送交有鑑定資格的醫學機構進行。 在審查起訴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的,檢察院應當按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以犯罪嫌疑人有患精神病可能而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的,檢察院也可以按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鑑定,並由申請方承擔鑑定費用。

5、補充偵查。 檢察院認爲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爲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檢察院的自偵案件只能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特別關注: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同時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必要時檢察院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檢察院對於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可以透過原受理案件的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2次。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特別關注: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2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6、審查後的處理。 檢察院辦案人員對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製作案件審查意見書,提出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覈,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特別關注: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爲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對於自偵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自偵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審查起訴就是由人民檢察院進入實質的審查程序的,所謂審查起訴的方式其實就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辯護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各方面的證據態度等綜合進行審查。但是審查的結果不一定就是起訴,一般審查起訴的時間也不會特別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