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解釋139條對審查起訴程序的規定

刑訴法解釋139條對審查起訴程序的規定

在我國古代,地方官員審判死刑那件後,需要將案宗進行整理,然後一級級的上報,最後由皇帝決定是否執行死刑,這是對人的生命權的尊重。此項制度發展到現在,形成了較爲完善的審查起訴程序,該程序是由刑訴法解釋139條規定的。

一、刑訴法解釋139條對審查起訴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審查起訴程序】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二、審查起訴程序

1、審查起訴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將公訴案件的處理材料上交檢察院,由檢察院作爲控方提起審查起訴。

2、檢察院在作出起訴之前會先審查案件定罪量刑的證據;是否遺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屬於不當追究,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等問題。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偵查監督

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出現非法收集證據的可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調查覈實,有非法收集證據情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爲的

檢察院根據需要可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爲,情節較輕的可以口頭糾正,情節較重的應當報請檢查長批准後,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動本院偵查部門審查,並報告檢查長。偵查部門審查後應當提出是否連偵查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其他機關處理。

5、審查起訴期限爲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徵求各當事人的意見,有委託人的也需要徵求委託人的意見。有我們可以看出,審查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若相關當事人提出書面意見的,需要以附卷的形式進行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