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偵的原因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偵的原因是什麼?

刑事案件被檢察院退偵的原因是什麼?

檢察院作爲刑事案件的公訴機關,在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證據資料後,檢察院應當對證據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查,認爲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資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爲證據不充分,或有遺漏罪行,或公安在偵查過程中又違法情形,檢察院依法可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二、檢察院退偵的次數是多少?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三、檢察院行使哪些職能?

1、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2、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綜上所述,檢察院拿到辦案機關移送的案件,會進行審查,如果認爲案件證據不足、偵查手段非法或者案情不明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去。這樣做,也是確保案件偵查是在合法程序下進行的。經過補充偵查,在規定期限內檢察院會決定是否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