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包括: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