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經偵立案多久後定性?

司法機關經偵立案多久後定性?

一、司法機關經偵立案多久後定性

司法機關經偵立案一個月左右定性,只要立了案,一經發現犯罪嫌疑人,什麼時候都可以進行逮捕,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1、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後,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資訊管理系統,並透過系統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後,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准。對於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2、立案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爲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3、偵查

(一)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二)公民認爲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4、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二)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5、偵查終結

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於司法機關來說,遇到經偵案件一般都是個人或者是單位實施了非法集資的行爲,由於此時涉及的當事人是比較多的,故而不建議其自行協商處理,否則協商的結果也是不會具有司法效力的,經偵立案的非法集資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都是比較久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