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與審查起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批捕與審查起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批捕與審查起訴的關係是怎樣的?

批捕與審查起訴的關係:中國刑事訴訟法第4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審查起訴活動是人民檢察院職權之一,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經程序。

二、審查起訴的程序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覈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覈,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覈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三、批准逮捕的程序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後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覈,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後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或《不批准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執行

對公安等偵查機關要求複議、複覈的不批准逮捕案件,應當及時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

通常情形下,公安機關都會先偵查案件之後,檢察院纔會開始案件的審查起訴,由於逮捕的請求是公安機關在偵查之後,向檢察院提出的請求,故而逮捕情形發生在審查起訴之前,但是若是在起訴的過程中,又發現了新的犯罪主體,也是可以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