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證據需要質證嗎

審查起訴階段證據需要質證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證據需要質證嗎

任何證據都需要質證的,對於審查起訴階段的證據,需要在法庭上進行質證才能採納。

1、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律師摘抄、複製的材料應當保密,並妥善保管。

2、會見和通信

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過檢察機關批准,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內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礙偵查的有關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友的情況。

3、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經本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事先應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意。

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但應事先徵得本人同意,並在調查筆錄上記明。律師在調查、收集案件材料時,可以錄音、錄像。對被調查人錄音、錄像的,應徵得被調查人同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認爲必要時,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4、提出辯護意見

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

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其提出控告。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爲申訴。

在質證期間相關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提出相關的異議和這類證據的真實性。舉證人根據提出的疑問,舉證這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的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辦理單位也會按照證據對案件進行相關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