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逮捕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訴法逮捕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逮捕,這個我們在一些影視電視劇中經常有聽到過,逮捕是對於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的 一種暫時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個行爲,對於逮捕,只能由我國司法機關中的公安機關來執行,其他機關沒有逮捕的權利。那麼關於刑訴法逮捕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刑訴法逮捕時間

逮捕誰來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爲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刑訴法逮捕的期限分爲偵查期限和刑事拘留期限。

(一)偵查期限

1、下列案件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2、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相關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3、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4、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

5、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相關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6、特殊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

(二)刑事拘留期限

1、最長期限37日(提請批捕最長時限30日;批捕的時限7日,期限屆滿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2、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3、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4、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期限最長爲37天,首先公安機關要在最長30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對被執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其次,人民檢察院要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批捕後7天之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上述兩個時段相加就是刑事訴訟法逮捕的最長期限。

刑訴法逮捕時間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首先關於逮捕的時間分爲兩個階段,一個是案件的偵查期間,偵查期限一般爲一個月時間,還有就是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爲三十日,對於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但是應該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批准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