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司法機關爲了獲得更多的證據,需要採取各種偵查辦法,只有在確保取得的證據能夠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或者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時,纔可以判決。必要時,偵查人員可以透過人身檢查的方式獲得證據,具體來說,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法人身檢查的規定是怎樣的?

人身檢查是指爲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檢視,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爲。人身檢查是對活人身體進行的一種特殊檢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但對於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徵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人身檢查應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查情況和結果,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二、偵查人員如何進行人身檢查

人身檢查是指爲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檢視的偵查行爲。人身檢查是對活人身體進行的一種特殊檢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有侮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或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爲。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如果有必要,可以強制進行。

但對於被害人的人身檢查,應徵求本人的同意,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人身檢查應制作筆錄,詳細記載檢查情況和結果,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三、進行偵查實驗注意事項

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爲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者是怎樣發生的,而按當時的情況和條件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爲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時,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爲。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爲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對於退回公安機關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派員參加。

也是必要的,有時甚至是強制性的,但是對於受害人,偵查人員不得強制性實施人身檢查的行爲。實施人身檢查的目的,在於查明案情的需要。爲了不侵害他人的權益,偵查人員在實施檢查行爲時,需要按照既定的規範進行,必要時,需要由法醫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