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根據那條法律執行

刑事抗訴根據那條法律執行

一、刑事抗訴根據那條法律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爲。抗訴通常分爲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在刑事抗訴程序包括幾種?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爲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第二審程序抗訴的條件是: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事實上,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雖然不應該受到任何因素的影響,但是人民法院的審理職權也是需要有人民檢察院及社會各界的民衆去進行監督的。刑事案件的抗訴權就賦予了人民檢察院,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爲一審或者二審的判決結果都不存在着任何問題的話,檢察院也不會無緣無故的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