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哪些措施

一、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哪些措施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哪些措施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刑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的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必須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等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我國法律法規有規定哪些人可以先行拘留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相關規定,以下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予刑事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立案審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有權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而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的強制措施是不一樣的,比如可以進行取保候審,或者是進行監視居住,也可以進行刑事拘留或者進行逮捕。但是都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