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人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指定辯護人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當代社會,辯護制度是我國刑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通常會有一些辯護人的存在,當然也存在着一種指定辯護,但是許多人並不清楚指定辯護,那麼指定辯護人刑訴法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的比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出3種辯護方式中,委託辯護較之2種方式,作用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其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委託辯護與指定辯護相比,首先,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有侷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該等範圍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較小。相比之下,委託辯護的適用範圍並無限制,極爲廣泛。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侷限。依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進入後期。而委託辯護自刑事案件進入即可進行,從對刑事訴訟的介入程度上,委託辯護早於指定辯護。再次,依法可以擔任委託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大於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法律規定,只有律師纔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爲被告人的辯護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託成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人員除律師以外,學習傷殘鑑定最高几級。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二、指定辯護的適用情形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對於購房須知。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因此指定辯護又稱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以下情形: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於指定辯護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依據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爲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

2、開庭審理時不滿18週歲的;

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我國所規定的指定辯護是和委託辯護相對應的,委託辯護指的是當事人自行委託律師爲其辯護,而指定辯護是因爲某種情況的存在當時沒有委託律師還有法院進行的指定。具體的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