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翻供有什麼後果 證人有什麼特徵

證人翻供有什麼後果 證人有什麼特徵

我們發現在訴訟過程中,有的證人前後提供的證言是不一致的,甚至還有當場翻供的情況出現。對於這樣的情況,按照規定具體的處理不同,但就證人翻供而言肯定是會有一定的後果的,那到底證人翻供有什麼後果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證人翻供有什麼後果

證人應當如實陳述自己知道事實。如果前次陳述不真實,可以再次陳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問題。如果證人陳述虛假的事實,是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爲,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犯罪。

對於證人翻供的證詞,法院會依法要求證人予以合理的解釋,證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法院對翻供的證詞將不予採信當然,對於前後證詞不一,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另外,證人在刑事案件中前後證詞不一,影響案件判決結果的,可能涉嫌僞證罪。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七條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爲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二、證人有什麼特徵

所謂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憑藉證人的證言來查清案件事實爲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視,也是各種訴訟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證據形式。在我國,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鑑定人,與其他訴訟主體相比,證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爲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透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爲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若出現了證人翻供的情況,此時法院會依法要求證人予以合理的解釋,證人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法院對翻供的證詞將不予採信當然,對於前後證詞不一,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而要是翻供的行爲涉嫌作僞證的話,那麼此時還會追究證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