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刑訴法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緩刑又叫暫緩執行,雖然說犯罪嫌疑人可以暫時不用坐牢,但是在執行緩刑期間實際上人生自由等這些也是受到一定程度上的約束的。如果不遵守緩刑執行期間的考驗的話,人民法院是可以撤銷緩刑的,並且對於緩刑是有適用條件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刑訴法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刑訴法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二、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在我國刑訴法第72條當中,是針對緩刑適用條件的規定。首先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嫌疑人肯定是所犯的罪行情節較輕的,是有可能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超過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就不適用於緩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