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一、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二、補充資料

刑訴法第六節中的其他條例

第六節 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人員認爲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三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以上就是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全部內容了。這一章節主要對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資產、財務的處理作了說明,特別指出已經凍結的財物不可重複處理。如果您對新刑法的其他內容還有疑問,可以登入本站網站查詢相關文章或直接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