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直處在有礙偵查多久可以通知家屬?

一、如果是一直處在有礙偵查多久可以通知家屬?

如果是一直處在有礙偵查多久可以通知家屬?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一般是在24小時之內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指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僞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一般認爲: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爲“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1、被逮捕的人屬於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因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逮捕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僞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後有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燬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況,如被逮捕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

二、公安拘留通知家屬的程序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有礙偵查的情況除外。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爲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准,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覈,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中規定,除了對偵查有妨礙的情況之外,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後的24小時內,就應當通知其家屬。而在對偵查有妨礙的情形消失了之後,也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格外,對於在規定的24小時之內沒有通知的,應該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相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