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重婚罪是自訴還是公訴
重婚案件就其本質而言應屬於公訴範疇。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因此,重婚案可以由被害人提出自訴,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同時,重婚罪,如有證據證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然後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對重婚罪的起訴,不是行使所謂的“追訴權”。
法律規定,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會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訴,而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情節簡單輕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訴權則由被害人行使。
還有例子就是自訴人可能只起訴一方,那麼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是不是姑息另一方呢?情節嚴重的話,當然不可能了,人民法院應該可以勸說其改變請求事項,否則可駁回其自訴並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 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 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 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 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