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32條主要規定了什麼?

刑訴法32條主要規定了什麼?

一、刑訴法32條主要規定了什麼?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的權利。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爲自己辯護。根據本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在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中選擇一到兩人代自己進行辯護。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聘請該類人辯護會影響判決、決定的嚴格執行。並且本人已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觀上難以充分行使辯護人的權利,爲委託人進行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綜上所述,刑訴法三十二條賦予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的權利也是爲了防止他們在訴訟中出於不公平的地位後又侵犯了他們本來合法的權益,所以就有必要允許他們找專業的人士來替他們的合法權益做出保護的辯護而不是剝奪所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