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

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是怎樣的?

1、勘驗、檢查

勘驗是司法人員在訴訟的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檢視和檢驗,以發現、收集、覈實證據的活動。檢查是執法人員檢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場所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檢查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檢查人員不能少於兩人,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人員必須出示證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絕接受檢查的,偵查人員可以依法強制檢查,檢查要製作檢查筆錄,由參加檢查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等等。

2、搜查

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是,一要嚴格控制適用,二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特別要嚴格批准程序,搜查時要依法制作筆錄,搜查中的扣押要開列清單,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結合勘驗、檢查、搜查等同時進行,它是執法機關依法暫時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物證的扣押,主要適用於刑事訴訟。因此,必須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特別是對於扣押的各種物品,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一旦查明與案件無關,必須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

二、刑事案件中物證的含義

物證:是指能夠以其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客觀存在的物品、物質或痕跡。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因此,與案件有關的任何物品都有可能成爲物證。

三、什麼是證據的三性

第一,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爲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五十六條: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