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未遂的辯護詞內容包括哪些?

一、電信詐騙未遂的辯護詞內容包括哪些?

電信詐騙未遂的辯護詞內容包括哪些?

尊敬的審判員:

xx省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親屬的委託,特指派xxx律師擔任其一審訴訟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xxx(這裏指律師)認真查閱了本案的卷宗,並多次會見本人,透過今天的庭審,對案件事實有了更爲清楚的認識,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能予以充分考慮:

辯護人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x犯詐騙罪、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沒有異議,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被告人xxx系從犯。

首先,xxx當向xxx打電話有沒有可以掙錢的事情做時,xxx回答他能弄到假xxx,然後一起配合,由xxx出去聯繫好人後把xxx賣給對方掙錢,所以用假xxx騙人的想法是xxx提議的,而非xxx;其次,作案用的xxx和收據本都是xxx購買準備的(見xxx訊問筆錄第n次第n頁倒數第n行:“(這裏寫具體筆錄)”;再次,在n個被告合謀詐騙時都是xxx提供的經費,作案前,xxx先給xxx3000元讓其到xxx進行踩點選擇被騙目標,作案後,還是xxx給xxx和xxxn元作爲選擇下一個詐騙目標去xxx的經費(路費和平時開銷),故應認定xxx在整個詐騙中是從犯。依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據此,對xxx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節

本辯護人xxx接受委託之後,在xxx年xxx月xxx日會見他時,他積極要求提供線索,告知我xxx(第一被告、同案犯) 的具體資訊,然後xxx市公安局xxx區分局xxx派出所將xxx抓獲,故根據《刑法》第68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第6條:“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請求法庭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被告人在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態度、悔罪態度好

被告歸案後,認罪態度積極,在辯護人多次會見時其都表示非常的後悔,對受害人遭受損害表示愧疚,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也都能如實陳述、無翻供、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是有目共睹。可見被告人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和錯誤,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其人身危險性已經大大降低。根據《刑法》第67條:“對於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之規定,懇請法院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時予以從輕處罰。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電信詐騙這種行爲的話,他需要按照刑法當中的詐騙罪來進行處理,當然電信詐騙,他由於是在網絡當中,所以很多的人都容易上當受騙,也有可能造成未遂的狀態,但是這種未遂是比照既遂犯來重新處理,所以在辯護當中會對這個要點來進行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