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可否認我們在生活中接觸的最多的就是民事案件了,除了屬於一審終審的案件外,一般當事人在對民事案件的一審結果不服的時候,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這樣就可以啓動二審程序,那麼之前的一審結果就不會生效。那通常一個案件可以上訴幾次呢?下文中就讓本站小編來告訴你具體答案吧。
一、一個案件可以上訴幾次
要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上訴的次數沒有限制,但還是要符合我國的兩審終審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一審案件上訴在中級人民法院。
二、刑事案件二審程序應當開庭審理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上訴案件,雖不屬於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可以理解爲有條件的可以開庭,沒有條件的就可以不開庭)。
總結上文的內容之後,我們知道了一個案件可以上訴幾次,在不違反兩審終審原則的情況下,其實對上訴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但也要注意提起上訴的期限才行。也就是說,法律方面雖然給予了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但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行使的話,則之後也就不能再提起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