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認識嫌疑人需要做辨認筆錄嗎?

一、證人認識嫌疑人需要做辨認筆錄嗎?

證人認識嫌疑人需要做辨認筆錄嗎?

證人認識嫌疑人需要做辨認筆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認筆錄是證據的哪種?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爲,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證據形式。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行爲如果要做出一定的偵查活動的話,那麼其中辨認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辨認的話必須要保證他的真實性,所以法律當中規定的有相關的辨認的要求,比如說辨認的數量要達到一定的程度,而且有專門人員來進行監督,一般是偵查工作人員到組織之下才能夠進行辨認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