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審查起訴階段函有明確規定嗎?

法律對審查起訴階段函有明確規定嗎?

一、法律對審查起訴階段函有明確規定嗎?

法律上沒有規定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用哪個所函。《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偵查和審查起訴是刑事案件當中的兩個不同階段,法律不能強制性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必須要到哪個律師事務所去聘請律師。但是這種亂七八糟並且完全沒有法律常識的問題,就註定了犯罪嫌疑人遇到矛盾以後根本就不會透過法律的武器來解決。

綜上所述,不管是在審查階段還是在偵查階段的起訴都是一個。未確定最後結果的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環節。偵查和審查都會對嫌疑人進行法律要求的不定期詢問,但是嫌疑人去哪個律師事務所請律師發佈所函法律是沒有規定的,這是當事人自己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