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退偵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退偵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一、公安機關退偵的偵查期限是多久?

補充偵查,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補充偵查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實施。正確、及時進行補充偵查,對於公檢法查清犯罪,防止和糾正在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錯誤和疏漏,保證不枉不縱、不錯不漏,準確適用國家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證據不足,不能證明構成犯罪的,檢察院應當退回補充偵查或者自行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

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查的期限應當是一個月。有人認爲補充偵查可以是兩次,每次期限一個月,兩次期限則爲兩個月,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審判前羈押時間過長,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容易超過其應判處的刑期。故在刑事訴訟法中,爲避免此類情況的出現,才規定了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補充偵查的期限。因此,不管是一次補充偵查還是兩次補充偵查,都必須依法在一個月內完成。如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不能查清犯罪事實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退回補充偵查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退偵的相關情況必須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認定,只有在犯罪事實不能完全認定或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審查後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如果兩次仍然不能認定的,則可以釋放當事人。